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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4日 来源:深圳著作权侵权纠纷律师
[导读]: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核心在于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这一过程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此外,还需审查被控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并排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等)。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重点在于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侧重于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近似性判断。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专利侵权通常遵循以下逻辑步骤:

1.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需明确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及保护边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 分解技术特征:

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技术特征。同时,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进行同样的分解,提取其技术特征。

3. 进行特征比对(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比对。

*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4. 审查抗辩事由:

即使技术比对结果指向侵权,还需审查被告是否享有合法抗辩理由,例如:

*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被控侵权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科研实验例外: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主观过错与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客观技术比对,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犯专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什么提出?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主要基于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实质条件或形式要件。具体而言,请求人通常依据以下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这是最常见的无效理由。如果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已为公众所知(现有技术),或者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则该专利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说明书未能充分披露技术方案,导致他人无法实施,则构成无效理由。

3.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或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支持,可被宣告无效。

4. 修改超范围: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记载的范围,该专利可能因修改违法而被宣告无效。

5.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依法不授予专利权。若专利涉及此类主题,可作为无效理由。

6.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 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若存在重复授权情形,后获得的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

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结合上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对比文件、使用公开证据等)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惯例。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且事实依赖性极强的工作,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涉案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细节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建议在面临具体纠纷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技术比对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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